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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 協(xié)橋 - 吳衛(wèi)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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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應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ㄒ唬┠晁?2萬元以上的;
?。ǘ闹袊硟?nèi)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ㄋ模┤〉脩{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ㄎ澹﹪鴦赵阂?guī)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1條: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nèi)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nèi)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7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9條第4款: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終了后30日內(nèi),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