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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清盤的,只需要所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參加投票的股東有75%的人同意清盤并指定一位清盤人就可以了。此時,董事需要發(fā)表一項償付能力聲明。如果沒有遞交此聲明但仍向公司注冊處備案清盤的,那么清盤的主體改為公司全體債權人。強制性清盤的,除了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以,法律還規(guī)定,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開始營業(yè),或者停止業(yè)務長達一年之久的,或者股東低于法定人數(shù)等等情況下,法院也可決定強制性清盤。
提起人向法院提出清盤申請,法院一旦受理便會頒布清盤令,公司即轉由清盤人來管理。強制性清盤的清盤人由法院委任,自愿性清盤的清盤人由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一方來委任。一般來說,自動清盤的清盤人可以是股東,公司解散的清盤人通常由債權人決定。
公司董事在清盤過程中有必須的協(xié)助義務,主要義務包括:回答訊問時清盤人所提出的一切問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chǎn)、賬簿、記錄和公司的印章;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chǎn)和交易的資料;在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28天內(nèi)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chǎn)負債狀況說明書(類似資產(chǎn)負債表);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任會議;在清盤完成前,繼續(xù)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要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不能有任何偏私。
如上所說,清盤過程中董事仍舊要承擔很多的責任,如果不予履行,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償債的公司的股東、董事如果為了逃避責任或者逃避清盤人的詢問而潛逃,清盤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逮捕令,法院一旦頒布,昔日的董事便會淪落為通緝犯。如果董事沒有履行其職責,例如沒有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chǎn)、賬簿、記錄和公司的印章,沒有準備及提交資產(chǎn)負債狀況說明書等,法院可以取消其董事資格1至15年,董事可因自身在清盤過程中的的失職行為招致罰款甚至監(jiān)禁。即使是在清盤結束后,公司已經(jīng)解散,董事仍要就其在任期內(nèi)的任何行為對股東承擔責任。如果有人因為公司的解散而遭受損失或不良影響,都可在公司解散后20年內(nèi)向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法律地位,并進一步追究公司和董事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