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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是自2013年7月香港制訂訂立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來,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qū)所簽訂的首份交換協定。交換協定規(guī)定,當締約一方就其稅務事宜的評估或執(zhí)行提出請求,香港的稅務局須與該方交換資料。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qū)過去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會涵蓋資料交換條文;而交換協定則訂立獨立的資料交換安排。
陳家強表示,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顯示香港履行關於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責任的決心,歡迎雙方簽訂協定,并且指出盡管香港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作為一項方便營商措施,香港會繼續(xù)擴展與貿易和投資伙伴的全面性協定網絡。
他續(xù)說:「與美國簽訂的交換協定已采取高度縝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的資料能予以保密?!?br />
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將奠定所需基礎,讓香港日后可應美國的請求而與之交換關乎香港金融機構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guī)法案》(《合規(guī)法案》)下向美國申報的資料?!逗弦?guī)法案》規(guī)定美國人(包括居住在美國以外的)須向美國稅務當局申報他們在其他稅務管轄區(qū)持有的金融帳戶,并規(guī)定海外的金融機構(包括香港的金融機構)須申報其美國客戶的財務資料。待有關的商討工作完成后,香港擬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以訂立安排,協助香港金融機構符合《合規(guī)法案》的規(guī)定。香港與美國簽署的交換協定,可作為配合上述安排的措施,讓美國稅務當局在訂明的情況下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交換稅務資料的請求。
該交換協定將待香港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后開始生效。為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而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