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納稅實體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則只適用于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余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于兩級制利得稅率。此外,如某法團已根據稅務條例第14B(2)(a)條(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yè)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yè)務)、第14D(5)(b) 條(合資格企業(yè)財資中心)、第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第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作出選擇,則兩級稅率不適用于該法團。
